閉鎖公司的巧妙運用──公司法修正後的怪現象

大立光是上市公司知名股王,經營團隊研發創新備受市場肯定,近來也和其他面臨接班的企業一樣,展開第二代傳承部局。 據報導,除了去年九月成立的閉鎖公司外,今年九月又聲勢浩大成立另一家閉鎖公司,納入家族二代大股東的股權,其係合法向上市主管機關申報轉讓持股,而且若干財團或大型家族企業也有類似操作,引起市場關注,值得就《公司法》的理論與運作偏差加以探討。 《公司法》2015年修正列入專節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第五章第十三節356之1至356之14),2018年再度修正並放寬若干規定。 當時立法目的是為了「新創公司」,希望股東會彈性運作,賦予企業自治空間,閉鎖公司的重點包括: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限制其轉讓股權、不適合公開募集證券、可發行「無票面金額股票」、章程可設計各種特別股、可私募公司債、股東會開會及表決權運作多不適用公開發行公司等。 重點就是「閉鎖」,因為不是公開發行公司,「關起門」來由公司章程決定內部人股東怎麼做。 去年再度修法對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放寬規定,原本限制每半年會計年度分派之,後來改成和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一樣,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分派,也就是說,原本為強化股東投資權益,參與閉鎖公司投資,雖然經營團隊可能「以不甚透明」方式運作,但至少可如期分到盈餘,現行法刪除這個規定(356之10),以後閉鎖公司更加「閉鎖」,任由章程所規定董事會自行運作,幾乎不受《公司法》的限制。 台灣公開發行公司或上市上櫃公司「家族企業化」問題,一直是產業發展何去何從的「拔河之戰」,如果任由大股東掌控股權,永遠是家族下一代接班,如何能重用專業經理人,擺脫「家天下」的局面。 何況有甚多「敗家子」,不只接班不順,還砸了老牌企業的名聲,負責人吃上官司、身陷囹圄,致數千、數萬員工流離失所,血淋淋教訓常有發生,而且如果家族企業接班糾紛擴大,更重覆輪迴這種現象。 閉鎖公司立法引進英美國家的經驗,為了讓新創公司易於募集資金,不像一般公司僵化運作,但「橘逾淮而為枳」,引進台灣以後,迭有少數新創公司公告在經濟部商業司的資訊網站,但有若干並非新創事業而係家族或財團控股的「閉鎖公司」。 《公司法》的學者在立法之初,即語重心長指出,「閉鎖公司」再加上「法人股東」制度的操弄,台灣的財團可能利用投資公司的方式,以家族控股,來投資上市櫃公司,而「金字塔頂端」的控股公司永遠是閉鎖在其家族成員之內,於是形成終身董事長、總經理或大股東的怪現象。 知名經濟學院士也針對台灣公司組織的「套套公司」提出質疑。也就是公司原本應是由「自然人股東」投資,個人依其投資股權而享盈餘負虧損,可是台灣的公司法允許「法人股東」,因此形成一層又一層的公司,用法人公司去投資另一家公司,而且這種投資關係可以好幾層,甚有輾轉到境外設投資公司,或者外資、中資混於其內,甚難去判斷原始股東是誰。 《公司法》立法原意和企業巧妙運用,可以說是歷來修正最奇怪現象,如涉及不法,對主管機關是一大考驗,如任由家族集團企業誤用閉鎖公司制度,投資大眾所期待的「經營者和所有者分離」將永遠落空。 原文網址: 陳櫻琴/閉鎖公司的巧妙運用──公司法修正後的怪現象 | 雲論 | ETtoday新聞雲 https://forum.ettoday.net/news/1544643#ixzz638zcKBN8 Follow us: @ETtodaynet on Twitter | ETtoday on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