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於近期預告修正「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之內容, 主要是為了避免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外流大陸地區, 以下摘要本次修正草案重點:
一、明確技術轉讓之定義與強化審查機制:
草案內容針對舊條文中之「提供」專門技術、專利權改以更明確之「 授權」取代之,更新增「轉讓」為技術合作之態樣, 加強管制任何可能造成技術外流之情況, 且無論轉讓或授權金額大小皆需事先向投審會申請許可。
二、納管「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 並放寬一般性的商標授權及著作權:
主管機關認為「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乃國內產業界之專門權利, 故於本次修正草案中也特別加以限制;另外,舊條文中之「 商標專用權或著作財產權」已經是現代社會普遍之商業交易行為, 故已無強制規範之必要性,本次修法將予以刪除, 未來對於商標專用權或著作財產權之轉讓或授權, 則回歸各該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三、預訂實施日期:
前述「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五條修正草案已於109年8月26日在行政院公報刊載並預告6 0日徵詢各界之專業意見後,預計於年底公布正式法令規定並實行, 且未來不溯及既往, 後續主管機關亦會同步修正相關申請書表上傳官方網站提供申請人下 載。
一、明確技術轉讓之定義與強化審查機制:
草案內容針對舊條文中之「提供」專門技術、專利權改以更明確之「
二、納管「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
主管機關認為「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乃國內產業界之專門權利,
三、預訂實施日期:
前述「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